打砸执行任务的警车被判妨害公务罪

作者:黎英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12929

    近日,我院审理一宗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姚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2月7日凌晨1时42分许,封开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位于本县长安镇某村委会附近的小卖部有人正在赌博,要求组织民警处理。接报后,长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开警车赶到现场,在现场未发现有人赌博。民警返回派出所汇报情况,经重新部署。随后,民警李某、辅警褥某着警服开警车(号牌粤H7***警)于当日2时15分先行到达现场,发现小卖部的木棚内有二三十人正在参赌。参赌人员见到警车到场便四处散开,民警遂下车处理现场,刚刚扣押完赌资,还未来得及扣押赌具扑克牌时,即被从木棚旁走出来的被告人何某某拦住。民警李某、辅警褥某上警车欲开车离开时,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并招手叫其他村民将警车围住。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姚某某及犯罪涉嫌人姚某令(在逃)以及多名村民阻挠民警开车离开,并用砖头、木棒故意毁坏警车四周和车顶警灯。

    我院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警车损坏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煽动群众阻碍执行公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我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何某某、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社会有序存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事关千家万户,必须不折不扣地支持和配合。妨害公务,暴力抗法必然受到刑法的制裁。虽然我国并无独立的袭警罪,但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必然要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