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具有杀伤力的自制火药枪同样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黎英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12701

    近日,我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封开县长岗镇新丰村委会贺村莫木深屋门前与伍某深等伍姓村民因农村土地纠纷而发生争执,并被伍姓村民殴打。被告人被殴打后即返回家中取出一支自制火药枪并拉上膛,开枪恐吓村民。经鉴定,该自制枪支为火药枪,有击发功能,且具有杀伤力。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莫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是初犯,且本案是因农村土地纠纷引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评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莫某某明知是国家对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而非法自行制造、持有,显然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同时,莫某某因土地纠纷,遭到殴打,即返回家中取出自制的火药枪,并开枪恐吓村民,该枪是被村民当场缴获的,事实表明楚某对枪支的保存较为隐秘,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考虑到被告人莫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本案是因农村土地纠纷引发,被告人是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故可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