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无障碍浏览

借信用卡给朋友,透支的钱能要回来吗?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1088

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

在生活消费中越来越普遍,

可一些人出于江湖义气,

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

并认为签订了借条就万无一失,

却因此引来不少纠纷。

近日,封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信用卡借你用,生意成了可别忘了我!”两年前,面对生意资金紧张的老友阿成,阿兰轻信友情承诺,并将三张信用卡交给阿成及其妻子阿琳使用。

没想到阿成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却一直未还款,由于担心影响自己银行征信记录,阿兰无奈之下只能先向银行还款,并要求阿成签下借条:“欠款共68651元。目前由于没有偿还能力,待经济状况好转即全部偿还。”

可后来,阿兰数次讨要,阿成仅返还3000元,无奈之下,阿兰向封开法院起诉,要求阿成及其妻子阿琳支付尚欠款项65651元,并支付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

法院判决

封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兰出具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或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阿兰将信用卡转借给阿成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二人的借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阿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阿成需向阿兰返还使用其信用卡消费的65651元。

关于阿兰主张的利息,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但阿成占用阿兰的资金,确实给阿兰造成损失,因此法院酌定阿成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向阿兰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同时,因债务发生于阿成与阿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琳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封开法院判决阿成与阿琳应归还65651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阿兰。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用卡具有较强身份属性,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擅自将信用卡转借他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即使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起诉维权往往只能要回本金,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损失将难以得到支持。

若持卡人出借信用卡之后,借卡人恶意透支又不及时还款,此时只能由持卡人承担偿还义务,持卡人不仅要承担还款责任,更可能触发信用卡冻结、个人征信报告留痕等连锁反应,深陷债务泥潭,且超过规定期限或者额度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还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需牢记信用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的原则,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切莫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同时也要合理、合法地使用信用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