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盗挖河沙销售获利 12名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黎英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06 浏览次数:13951

    2015年11月12日,黎某泉、张某龙、黄某化、蒙某杰、罗某等12人经过密谋,驾驶由黎某泉提供的采沙船从东莞市麻涌镇出发,16日抵达封开县江口镇下典村对出西江河段水域。12名被告人不顾该河段不准采砂的禁令,且在未取得相关采沙许可证及不具备经营河砂业务相关执照的情况下,分别于17日晚至18日凌晨非法采砂三船、19日晚至20日凌晨非法采砂两船、24日凌晨非法采砂约100立方米。在盗挖河沙和将河沙卖给运砂船运走的过程中,12名被告人分工合作。12名被告人共盗挖河砂5731立方米,销售获利18万余元。经相关部门估价,上述河砂573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9240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泉、张某龙、黄某化、蒙某杰、罗某等12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黎某泉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龙、黄某化、蒙某杰、罗某等11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我院依法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至九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罚金。 

    河砂属于国有非金属矿产,盗挖涉嫌非法采矿罪。在西江河段流域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附近河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极大地干扰船舶安全通行,威胁航道安全,还直接影响了沿江水利防洪设施,形成安全隐患。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